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首先,《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此款规定的没收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不合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就是没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权属合法或与犯罪无关作为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
其次,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其对象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刑罚,这与没收财产在性质和对象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和没收虽均是涉案财物处理方法,但刑事追缴对象为犯罪人违法所得,而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对象不包括犯罪人的违法所得,二者在对象方面区别十分明显。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物品进行实体处分,而追缴是对违法所得的程序性处理,追缴所得的财物还需予以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而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则为实体处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贿款,属于违法所得,并非被告人个人所有或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因此,受贿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