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等方面具有重要科学价值。长江(上海段)水域是中华鲟的重要生存区域,对中华鲟的生存有重要影响。而近年来,包括中华鲟在内的长江珍稀水生生物的生存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其进行保护。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体现生态优先、统筹协调、多元共治、严格监管的原则,明确上海中华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条例(草案)》根据中华鲟保护的特殊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对中华鲟的资源调查、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等作了专门规定,旨在改善中华鲟的生存环境质量,提升其种群数量。同时,明确中华鲟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执法合作、科研合作、救助合作、迁地保护等协作,共同推动中华鲟保护。
为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物种的保护,增加其资源数量,《条例(草案)》明确增加中华鲟种群数量的相关措施。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相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并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对中华鲟的保护,促进其种群数量的增加。要求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对执法机关罚没的中华鲟,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的中华鲟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同时,明确个人和单位对中华鲟的救助责任。按照《条例(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误捕中华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