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没有警示标识一般不属于产品缺陷的情形,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才是属于有缺陷的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哪些产品是不能销售的
(1)失效产品。所谓失效,是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如药品,销售者如果销售失效药品,就有可能延误病人的康复,严重了还有可能致命,因此法律禁止销售失效产品。
(2)变质产品。所谓变质,是指产品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原有使用价值。如食品,销售者如果销售变质食品。也有可能影响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因此法律禁止销售变质产品。
(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产品的产地是产品的生产或者加工所在地,一些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某些土特产品。厂名、厂址是企业的专有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即是对被伪造或冒用一方的侵权,又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法律禁止销售此种产品。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志是产品的信誉标志,表明产品质量水平,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义之财,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还有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未获准认证、未取得优质产品证书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而擅自使用相应的质量标志。这种欺骗行为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禁止销售此种产品。
(5)掺杂、掺假产品。掺杂、掺假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有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的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是一种欺骗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法律禁止销售此种产品。
(6)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以假充真是指以甲产品冒充与其特性不同的乙产品的欺骗行为,如用土豆充当天麻、用淀粉冒充红霉素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欺骗行为。
(7)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