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副行长受贿90万 被判刑5年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8-07 11:03:22

和讯网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泉州分行原副行长丁勇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丁勇收受贿赂90.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副行长受贿90万 被判刑5年

 

判决书显示,丁勇,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回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风险主管、副行长,住福清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经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丁勇在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风险主管、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管理和审批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企业人员许某、施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0万元和面值人民币10.5万元的新华都(002264,股吧)购物卡,为上述人员所在的企业、公司在申请贷款等业务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丁勇贪污案发纯属偶然,系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泉州市泰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涉嫌行贿、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丁勇涉嫌受贿犯罪。

2015年9月14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带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办公室,将被告人丁勇带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90.5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购物卡10.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丁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丁勇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丁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