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有不在场证据可以免责吗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高空抛坠物的侵权行为人,如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上,应当包含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该条还规定了住户的免责条件,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例如:
1.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
(资料图)
最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并非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而是基于保护弱者补偿责任,具体适用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